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解决的方法》等有关法律和法规和文件要求,通州区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人力社保局、区总工会等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邀请区纪委区监委同步参与,全方面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解决的建议,并提出了事故防范和隐患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2024年8月22日下午13时左右,东方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班组长林某峰和工人李某国、刘某龙三人到达A1仓库屋顶进行持力板的铺设固定工作,林某锋和李某国负责打钉固定,刘某龙负责持力板铺设。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刘某龙感觉口渴便下去买水,林某峰、李某国继续施工,16时左右刘某龙返回作业面,在A1仓库21轴和22轴间停留做继续作业准备,约16时10分左右,正在施工的工人林某锋和李某国听到扑通一声,望向刘某龙就坐方向,发现人不见了,便急忙到达刘某龙停留位置,看到刘某龙坠至二层地面。林某峰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下到二层地面,发现刘某龙口鼻处出血且意识模糊,大约十五分钟后急救车到达现场,将刘某龙送至北京同仁医院(亦庄院区)进行救治,后经抢救无效,宣布死亡。
经北京市通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龙符合高坠死亡。(司法鉴定书编号:TZ2024BL****)
事发现场位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宇路1号世盟华北供应链管理中心建设项目A1仓库的南侧。该项目总建筑面积52028.17㎡,A1仓库建筑面积30563.29㎡,地上2层,建筑高度16.2m,二层层高8m,结构类型为钢结构;A2仓库及配套建筑面积21367.88㎡,其中办公楼建筑高度22.60m ,地上5层,地下1层,仓库地上二层,结构类型为钢结构;A3门卫建筑面积97㎡,地上一层,建筑高度3.6m, 框架结构。事发时工人正在A1仓库二层屋顶进行持力板的铺设固定作业,事发坠落高度约8米。
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结合现场勘查情况、尸检情况和调查询问等分析,排除人为故意刑事犯罪嫌疑。事故调查组通过对事故现场勘查和对有关人员询问,查明了事故的原因及性质。
刘某龙安全意识淡薄,在进入存在高坠风险区域时未按规定配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导致其坠落时无安全防护,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1.东方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分包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不到位,未能及时有效地发现并制止刘安龙进入存在高坠风险区域未系挂安全带的违章行为;未督促、教育从业人员严格按照使用规则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技术交底未结合实际作业内容开展,缺少高处作业内容;未在高处作业现场安排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未能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有效地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是此起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2.东方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多某刚,作为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此起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3.北京兴盛润扬建筑有限公司,对总承包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存在疏漏,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不全面、不细致,未能督促钢结构分包单位严格履行高处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职责,未能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有效地发现并督促分包单位改正安全技术交底不全面、现场安全管理缺失的问题;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检查不到位,是此起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鉴于上述缘由分析,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马驹桥镇平安建设办(安监、消防)等部门,在世盟华北供应链管理中心建设项目(A1仓库等8项)开工期间进行4次现场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风险隐患7项,以上安全风险隐患均已整改完毕。事故发生后,属地政府对该实施工程单位负责人进行了约谈,要求其加强工程的安全管理,加强安全自查和巡查力度,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机械设备操作规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调查组依据调查核实情况和事故缘由分析,认定下列人员和单位应承担对应的责任,并提出处理解决的建议如下:
刘某龙在进入存在高坠风险区域时未按规定配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导致其坠落时无安全防护坠落身亡。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经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其责任。
1.东方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分包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不到位,未能及时有效地发现并制止刘安龙进入存在高坠风险区域未系挂安全带的违章行为;未督促、教育从业人员严格按照使用规则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技术交底未结合实际作业内容开展,缺少高处作业内容;未在高处作业现场安排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未能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有效地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对事故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给予东方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罚款的行政处罚。
2.东方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多某刚,作为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导致事故发生。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给予其罚款的行政处罚。
3.北京兴盛润扬建筑有限公司,对总承包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存在疏漏,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不全面、不细致,未能督促钢结构分包单位严格履行高处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职责;未能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有效地发现并督促分包单位改正技术交底不全面、现场安全管理缺失的问题;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检查不到位。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给予北京兴盛润扬建筑有限公司罚款的行政处罚。
(一)东方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要深刻吸取本次生产安全事故教训,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要牢固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安全理念,全方面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有效地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严格安全生产的全部过程风险管控,强化安全教育培训,落实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的相关规定;要加强项目实施工程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严格督促作业人员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及时制止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二)东方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多跃刚,要依法对本单位在事发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起责任,认真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行业标准,严格落实建设工程的相关管理规定,尤其是要建立和完善好危险作业工种和工序的安全管理,特别是要做好重大危险部位的安全保护措施的落实。
(三)北京兴盛润扬建筑有限公司,要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组织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采取比较有效的技术、管理措施,及时有效地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督促项目部相关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施工现场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一定到施工现场实施监管,做到统一管理、统一指挥,彻底杜绝违章冒险施工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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